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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附民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蔡豐隆

被      告    陳金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