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怡婷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怡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怡婷因犯
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怡婷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
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
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
法律拘束性原則及量刑權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