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42號
(即被害人) 之6號
被 告 DUONG THI CAM GIANGX
女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DUONG THI CAM GIANGX(中文姓名:楊氏錦江)所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被告DUONG THI CAM GIANGX(
中文姓名:楊氏錦江)所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開啟對該案之資訊
獲知,以維權益等語。
二、
按殺人罪、
重傷罪、強盜罪、
擄人勒贖罪、
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
獲知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
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又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
審判程序期日、有關
強制處分之決定、
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
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此觀「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
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7點等規定自明。
三、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被告DUONG THI CAM GIANGX(
中文姓名:楊氏錦江)所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245號檢察官
起訴書
可參。雖被告被訴案件係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以外之其他案件,然聲請人既為本案被告犯罪之被害人,其對於
獲知本案程序進行之資訊,攸關其行使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之陳述意見權,及是否對被告行使求償權等權益之維護,自有必要,且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71號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是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