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凱崴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凱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凱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合計5年10月確定後,於民國110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9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96790號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則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