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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5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