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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自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70號
抗  告  人
聲 請 人  黎光心


被      告  陳清祥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20日所為114年度聲自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聲請人黎光心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於114年11月5日具狀提起抗告(本院卷第51至56頁),然依上述規定,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