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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群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王進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12年度自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背信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10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