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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165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57號
原      告    振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明  
被      告    吳瑞珍  
              歐陽丁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6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