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2581號
原 告 楊春芳
被 告 蔡嘉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770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賴麒安、陳裕元、陳冠閔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等
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賴麒安、陳裕元、陳冠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