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2772號
原 告 馬麗華
被 告 陳金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
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載。
二、本案不曾
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1.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
刑事案件「已經移送法院並經收案」(
訴訟繫屬)為前提。
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不合法:
經查閱本院刑事科的分案紀錄,姓名為陳金湫的被告目前並無任何刑事案件「已經移送本院並經收案」(訴訟繫屬於本院)紀錄。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依這個規定,一併駁回原告的起訴及假執行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