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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27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772號
原    告    馬麗華
被    告    陳金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載。
二、本案不曾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法律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案件「已經移送法院並經收案」(訴訟繫屬)為前提。
 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起訴不合法:
  經查閱本院刑事科的分案紀錄,姓名為陳金湫的被告目前並無任何刑事案件「已經移送本院並經收案」(訴訟繫屬於本院)紀錄。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依這個規定,一併駁回原告的起訴及假執行的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