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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29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15號
原      告    陳淑娟
被      告    朱恩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381號被告朱恩希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