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3212號
原 告 吳美娟
被 告 陳志遠
上列
當事人間因被告
詐欺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8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
起訴的主張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的記載。
二、本案不曾
開庭,所以被告未曾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1.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
刑事案件「已經移送法院並經收案」(
訴訟繫屬)為前提。
2.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又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過早起訴:
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811號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根據本院同仁於114年12月17日電話詢問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此案尚未移送到本院。
2.原告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移送刑事案件到本院之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間過早,是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的期限之前。
3.原告在期限之前起訴,不合於法律的規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情形,因此應該依這個規定,一併駁回原告的起訴及假執行的聲請。
三、補充說明:
原告可以在確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6811號案件移送本院之後,(以更正日期後的相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式兩份)向本院再提一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