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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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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8號
附民原告    康智淵



附民被告    楊嘉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27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