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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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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馬永發
            馬蔡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曾淯鍾
訴訟代理人  王子嘉律師
            薛如媛律師
            林富郎律師
被    告    可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9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淯鍾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968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刑事解除委任撤回告訴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若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