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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附民字第 1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附民原告    劉僑涵


送達代收人  洪佳君
附民被告    王永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