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
聲請人因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
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79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二、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物品經鑑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其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
予以析離,應整體視同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
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