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義成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義成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3519號、114年度醫偵字第24號、114年度醫偵字第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358號處分書卷附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或係犯罪預備之物;且被告獲取新臺幣(下同)31萬2,455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楊義成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3519號、114年度醫偵字第24號、114年度醫偵字第25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
前案紀錄表卷附
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或係犯罪預備之物;且被告獲取新臺幣31萬2,455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13519號偵卷第232-235頁)。
揆諸上揭規定,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法應宣告沒收,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1萬2,455元亦應
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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