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易字第16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單少剛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單少剛部分再開辯論,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七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又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代理人、
辯護人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
撤銷原裁定,依
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291條、第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單少剛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7日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院查得被告於115年9月2日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是本院認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且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