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榕紜








選任辯護人  蔡杰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0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榕紜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所示起訴書,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受告訴人之託,為告訴人販售告訴人所有之3C產品,被告竟將告訴人之3C產品據為己有,僅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予告訴人,即拒不給付貨款亦未返還附件附表一所示3C產品,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惟念及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考量被告之前科素行、犯罪情節(附件附表一所示3C產品之成品價共計約54221元)、犯罪動機、智識、經濟狀況、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附件附表一所示3C產品之成品價共計約54221元(依有利被告之計算認定),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或發還,被告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700號
  被   告 張榕紜







  選任辯護人 李文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榕紜前因僱用黃靖琇為保姆而相識。張榕紜於民國112年3月間,與黃靖琇達成協議,由其協助幫忙販售黃靖琇所有之3C產品。張榕紜於112年3月30日,到黃靖琇位於臺南市安南區住處,拿走附表一所示之3C產品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犯意,僅支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予黃靖琇,即拒不給付貨款亦未返還附表一所示3C產品。
二、案經黃靖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榕紜於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
㈠被告有向告訴人拿取3C商品用以販售之事實。
㈡被告僅轉帳6,000元予告訴人,且未將未售出之商品返還告訴人之事實。
2
告訴人黃靖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佐證被告本件犯行。
3
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1份
佐證被告本件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侵占附表一之數量差額及附表二之商品部分:經查,告訴人到庭證稱:被告第一次來拿貨時,沒有簽收任何資料,第二次來拿貨時才有對話紀錄等語,被告就此部分雖無法交代清楚,然亦無積極證據可補強告訴人之指訴內容,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侵占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另報告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之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云云,惟被告僅業餘代告訴人出售商品,並非從事該等業務之人,報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產品名稱
數量
成本價
市售價
產品圖片
備註
告訴人主張數量
1
MAXIA急速充電組(充電頭及數據線)
5
890元
1,090元
對應警卷第21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6
2
hoda數據線1M
10
120元
200元
對應警卷第24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0。
21
3
hoda數據線2M
3
170元
250元
對應警卷第26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3。
2
4
hoda數據線(用蘋果手機)
1
320元
490元
對應警卷第25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5
5
OWEIDA數據線
1
350元
490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6
6
hoda數據線1.8M(適用蘋果手機)
8
470元
590元
對應警卷第24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8。
3
7
hoda數據線1M(適用蘋果手機)
1
580元
655元
對應警卷第25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5
8
hoda快速數據線
4
180元
350元
對應警卷第25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15
9
HANG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4
140元
299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11
10
HANG數據線
5
140元
299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11
11
oppo原廠數據線
6
420元
500元
對應警卷第23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6。
6
12
hoda數據線
5
176元
299元
對應警卷第25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16
13
HANG數據線
5
150元
299元
對應警卷第24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8
14
hoda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1
380元
480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7
15
MYCELL無線充電器
2
698元
1,599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2。
28
16
1MORE真無線藍芽耳機
5
1,890元
3,290元
對應警卷第20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8
17
aiwa真無線藍芽耳機
9
694元
990元
對應警卷第20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共為9。
24
18
aiwa真無線藍芽耳機
696元
990元
20
19
aiwa真無線藍芽耳機
4
1,092元
1,380元
對應警卷第21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8
20
HANG耳掛式藍芽耳機
2
899元
1,759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2。
10
21
HANG耳掛式藍芽耳機(型號:WD1)
1
199元
519元
對應警卷第22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7
22
HANG充電頭
1
295元
450元
對應警卷第27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1。
7
23
ASPOR充電頭
6
180元
399元
對應警卷第23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6。
6
24
SAMSUNG原廠行動電源(黑灰)
2
489元
1,199元
對應警卷第22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共為2。
2
25
SAMSUNG原廠行動電源 (銀)
489元
1,199元
3
26
UNIQ行動電源
(粉紅*3)
(藍色*1)
4
390元
990元
對應警卷第20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4
27
HANG行動電源
5
220元
450元
對應警卷第21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10
28
HANG行動電源
(型號:X23)
(黑色*4)
(白色*4)
4
236元
479元
對應警卷第21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4。
8
29
POLYBATT行動電源
5
349元
650元
對應警卷第20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5。
12
30
POLYBATT雙孔磁吸式無線行動電源
6
897元
1,590元
對應警卷第23頁,被告於對話紀錄中表示第二次取貨數量為6。
17
附表二:  
編號
產品名稱
數量
成本價
市售價
產品圖片
1
Baseus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13
240元
299元
2
MYstyle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4
180元
250元
3
hoda數據線1M(適用蘋果手機)
8
380元
490元
4
HANG快速數據線
15
120元
180元
5
BSTor貝仕達數據線
6
142元
299元
6
MYstyle數據線
4
141元
299元
7
htc原廠數據線
3
156元
299元
8
VONK數據線
4
151元
299元
9
HANG數據線
9
156元
299元
10
HANG數據線(適用蘋果手機)
3
169元
299元
11
aiwa真無線藍芽耳機
13
697元
990元
12
Infinity可攜式藍芽喇叭
26
715元
980元
13
1MORE真無線藍芽耳機
9
1,074元
1,690元
14
QLA無線藍芽耳機
3
897元
1,490元
15
飛利浦第二代藍芽耳機(型號:SHB5100BK)
17
498元
899元
16
ELECOM運動型藍芽耳機
3
149元
249元
17
V.FRIENDS頸掛式藍芽耳機
4
591元
1,200元
18
hoco.無線藍芽耳機
1
418元
950元
19
1MORE藍芽耳機
2
612元
1,100元
20
HANG行動電源
(型號:X23)
(淺藍色*5)
5
236元
479元
21
BSTor貝仕達行動電源
(型號:T00-00000)
5
489元
1,0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