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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7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何葉梓蕓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115年度易字第70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何葉梓蕓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1.查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判決罪刑在案,而該案判決書亦於115年6月9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由上訴人本人收受,並簽名於本院送達證書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2.之後上訴人於115年6月23日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判決,理由後補呈,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此有上訴狀1份在卷可佐,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5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補正裁定並於115年9月2日送達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由上訴人本人收受,並簽名於本院送達證書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已生合法送達效力
 3.然而上訴人提出「抗告書」,略謂:本狀未敘述理由,被告再依法敘述具體理由等語,有其「抗告書」附卷可查,是本案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解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