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易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何葉梓蕓
(即被告)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115年度易字第706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何葉梓蕓
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1.查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判決罪刑在案,而該案判決書亦於115年6月9日
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由上訴人本人收受,並簽名於本院送達證書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2.之後上訴人於
115年6月23日提出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判決,理由後補呈」,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此有上訴狀1份在卷可佐,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於115年8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補正裁定並於115年9月2日送達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由上訴人本人收受,並簽名於本院送達證書上,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已生合法送達效力。 3.然而上訴人提出「
抗告書」,略謂:本狀未敘述理由,被告再依法敘述具體理由等語,有其「抗告書」附卷可查,是本案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屆滿,上訴人迄未補正上訴理由,依前揭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解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