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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8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學男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學男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00號OO樓房屋(下稱本案房屋)之屋主,其於民國112年1月3日與告訴人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晟公司)簽訂社會住宅包租契約書,將本案房屋出租予大晟公司,租期為112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詎被告明知本案房屋已出租予告訴人,仍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員工黃家芸之同意,於114年8月11日9時許,擅自持備份鑰匙進入本案房屋,嗣經黃家芸發現本案房屋疑遭人擅闖,詢問被告後,被告自承進入本案房屋掃除,告訴人即委託黃家芸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大晟公司告訴被告簡學男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大晟公司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