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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智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征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柯征男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違法重製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重製物等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15年2月2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865號
  被   告 柯征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征男(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告部分,因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為址設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1樓獨資商家旺祥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教學用資源、題庫等電子檔案,均為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一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非經南一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重製物,柯征男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南一公司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114年2月20日止之期間,利用其不知情之配偶楊嬿嫆任職臺南市中西區忠義國民小學職員,取得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配發南一公司網站會員帳號權限之機會,在不詳地點,以電腦設備登入前開南一公司網站後,逕自下載如附表所示南一公司著作之題庫、教材等電子檔案,再散布給與其往來合作廠商使用。於114年2月20日11時15分,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114年聲搜字第208號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搜索,查扣其所有電腦主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1對31對拷機、外接式燒錄機1台、外接式硬碟1個(容量:2TB)、隨身碟1個(容量:32GB)、空白光碟7片、出貨單3張及客戶資料3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一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柯征男於警詢中之供述
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南一公司於114年4月10日刑事告訴狀辨識證明書
如附表所示之電子檔案,均為違法重製等事實。
 3
證人楊嬿嫆於警詢中之證述
被告知悉證人楊嬿嫆之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配發會員帳號,可前往南一官網下載電子檔案等事實。
 4
證人即健光幼兒園職員蔡蕙蓮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人蔡蕙蓮其電腦內之盜版教材電子檔案均為被告提供等事實。
 5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2.電腦主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1對31對拷機、外接式燒錄機1台、外接式硬碟1個(容量:2TB)、隨身碟1個(容量:32GB)、空白光碟7片、出貨單3張及客戶資料3張
佐證被告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違法重製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重製物等罪嫌。被告違法重製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重製物之高度行為吸收,僅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扣案電腦主機1台、筆記型電腦1台、1對31對拷機、外接式燒錄機1台、外接式硬碟1個(容量:2TB)、隨身碟1個(容量:32GB),均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郭 俊 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杜 昀 芝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 91-1 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著作財產權人
非法重製之語文著作名稱
數量
1
電腦主機1台
南一公司
1.盜版南一113年上高中題庫光碟
2.盜版南一113上、113下、111下、110下國小隨堂演練、自學診斷評量單、作業簿
3.盜版南一113上、113下國小習作學用、單元卷、段考複習卷
4.盜版南一113上國小百分測驗卷、新超群學習成就評量、新超群自修
5.盜版南一113上、113下、111下、110下國中單冊卷A卷、B卷、C卷
6.盜版南一113上、111下、110下國中題庫光碟
共計51,127個電子檔
2
筆記型電腦1台
南一公司
1.盜版南一110年下國小題庫光碟
2.盜版南一110年下國中題庫光碟
3.盜版南一110下國小隨堂演練、單元卷、段考複習卷、作業簿、自學診斷評量單
4.盜版南一110下國中單冊卷A卷、B卷、C卷

共計13,876個電子檔
3
外接式硬碟1個(2TB)
南一公司

1.盜版南一112年下高中題庫光碟
2.盜版南一11年下國小隨堂演練、作業簿、自學診斷單
3.盜版南一112下國中單冊卷A卷、B卷、C卷、題庫光碟
4.盜版南一112國小題庫光碟
共計18,786個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