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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35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琮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3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4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件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同年5月9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仍不知警惕,僅因貪圖一己私利,即恣意竊取賣場內之商品,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安全均致生危害,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其行為手段、所生危害程度、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附件附表一、二所示「商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歸還或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3090號
  被   告 A04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4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5年4月28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玩具E哥櫃位,徒手竊取架上如附表一所示物品,得手後即將之藏放在後背包內離去。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
(二)於115年5月9日19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7樓玩具E哥櫃位,徒手竊取架上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得手後即將之藏放在後背包內離去。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
二、案經鼎美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4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A03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涉2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竊得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2755元),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編號
商品
數量
金額
1
樂高-OP-惡龍樂園之戰
1盒
2899元
2
樂高-SH-蝙蝠俠Construction Figure和蝙蝠機車
1盒
2799元
附表二
編號
商品
數量
金額
1
樂高-F1-法拉利車隊查爾斯.勒克萊爾頭盔
1盒
3199元
2
樂高-SH-鋼鐵人的實驗室:鋼鐵裝展示區
1盒
2059元
3
樂高-SW-達斯維達胸像
1盒
1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