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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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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字第 36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簡字第3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佳芬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涉嫌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本案亦改行簡易審判程序,並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然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已可達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