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4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博琮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3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2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
罰金新臺幣一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三、本院
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以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與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以此新興賭博方式圖謀不法利益,易使此類賭博網站迅速蔓延網路社會,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
暨考量被告素行(參見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賭金、所生危害、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在
公共場所或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3619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明知「富88娛樂城」(網址https://888ry8.com)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線上賭博網站,竟基於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間,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富88娛樂城」賭博網站,輸入其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簽賭,賭博方式係以麻將遊戲為賭博標的,頁面中有4名玩家,透過摸牌、捨牌、吃、碰、槓來組合牌型,目標是將手中的16張牌湊成4個順子或刻子加上對眼(對子),遊戲採逆時針順序進行,莊家開門拿17張牌,其餘玩家拿16張牌,最先胡牌者贏得賽局,藉此獲得不同賠率之賭金,以此方式在上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並由A02自其名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匯入賭金至「富88娛樂城」用以收款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帳戶)支付賭資,以此方式在上開賭博網站賭博財物。
嗣經警方因偵辦他案而查得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A02於警詢時
坦承不諱,並有將來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台新帳戶開戶資料、被告在富88娛樂城儲值頁面翻拍照片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以電信 設備、電子通訊登入網際網路之方法賭博財物罪嫌。被告114年9月間,以上開方式賭博財物,係屬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賭博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出於同一賭博犯意接續為之,為
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 純 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
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