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附民被告 賴彥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3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
參照)。而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
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參考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2年
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二、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372號被告賴彥存被訴竊盜案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經本院判處
拘役40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而審理終結,有該刑事簡易判決附卷
可稽。而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15年1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
可憑(詳本院卷第3頁),上開刑案
迄今又尚無
當事人提起上訴(詳本院卷第11頁上訴
抗告查詢清單),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本院自應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