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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33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泊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泊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泊宗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行為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