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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4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4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侯永昇
受 刑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永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侯永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00元,由受刑人自任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兼具保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經判處拘役40日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證書1紙、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可憑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