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7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韋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韋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五萬一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韋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本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業經受刑人收受通知後,未於期限內表示意見,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