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宇晨
上列
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交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邱宇晨前因犯強盜未遂、幫助洗錢等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8,000元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