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淵
上列
受刑人因
詐欺案件,
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陳宥淵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確定後,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現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及所附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
可稽。茲
聲請人以
上揭事由,認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乙案,本院審核
無訛,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