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信
殷玉龍律師
蔡庭熏律師
被 告 陳凱凌
選任辯護人 廖宜溱律師
周仲鼎律師
劉慧如律師
被 告 王俊博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被 告 邱馨誼
選任辯護人 申惟中律師
吳維妮律師
被 告 張庭銘
選任辯護人 楊宛瑜律師
被 告 古盛煇
選任辯護人 周章欽律師
游琦俊律師
林宗志律師
被 告 徐碩廷
選任辯護人 黃瑞霖律師
盧永盛律師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丁馨芝
選任辯護人 王國棟律師
侯珮琪律師
被 告 林國輝
選任辯護人 羅永安律師
羅國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淵森律師
洪蕙茹律師
被 告 杜婕安
選任辯護人 陳俊茂律師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朱建森
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李哲宇
選任辯護人 柳國偉律師
被 告 邱繼祥
選任辯護人 林煥程律師
被 告 張峻豪
選任辯護人 侯怡秀律師
洪濬詠律師
林修弘律師
第 三 人 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第三人共同代表人 陳鳳龍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49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7457號、第21785號、第26421號、第30667號、第35599號、113年度偵字第7197號、第7198號)
暨移送
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
沒收程序。
理 由
一、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
依職權裁定命該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林文信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457號、第21785號、第26421號、第30667號、第35599號、113年度偵字第7197號、第7198號提起公訴,並經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829號)在案,茲因檢察官於審理中聲請對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沒收犯罪所得(詳附件一),是為釐清本案有無應依法對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並為兼顧該等公司參與訴訟程序權益之保障,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該等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天心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天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天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案前已行
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且將於附件二所示
期日續行審理程序,並將就此部分沒收事項另訂準備程序,參與人得依庭期到庭或得委任
代理人到場參與沒收程序,並得具狀或當庭陳述意見,亦得請求調查有利之
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事項,
準用被
告訴訟上權利規定;又第三人參與本案後,經合法
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