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孝益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十四行關於日期「115年12月10日」,應更正為「115年2月10日」。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14行關於犯罪日期「115年12月10日」之記載,為
迄今尚未發生之日期,實際上本案犯罪日期應為「115年2月10日」,原判決上開部分顯係誤寫,此部分
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規定,自應
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