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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1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紹齊
選任
辯護人
邱文男
律師
上列被告因
詐欺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
羈押
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紹齊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因
詐欺等
案件,經本院
訊問
後,認其涉犯加重
詐欺等
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之1
第1項第7款
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本院
審核全案事證,認被告
犯後
始終坦承
犯行
,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完畢,甚具悔意,
且本案業經審
結
,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金額之
保證金
,
即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可代替原羈押之處分
。
爰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
准予停止羈押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