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3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盡祐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9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盡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
諭知
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宣判,惟因庭後調解時程安排,考量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而本院於115年9月21日至115年9月24日並無可前往鹿草分監之警備車,115年9月30日始有警備車可前往鹿草分監之情況,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可證。如本院依原訂日期宣判,將不及
審酌被告有無與
告訴人達成
調解之具體內容,此於被告之量刑基礎有重大影響。另考量本案業經調查
證據完畢並
辯論終結,僅係為令被告及
告訴人等得有調解之機會,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
當事人訴訟勞費,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舒雯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