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6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3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盡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8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9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盡祐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宣判,惟因庭後調解時程安排,考量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而本院於115年9月21日至115年9月24日並無可前往鹿草分監之警備車,115年9月30日始有警備車可前往鹿草分監之情況,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證。如本院依原訂日期宣判,將不及審酌被告有無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之具體內容,此於被告之量刑基礎有重大影響。另考量本案業經調查證據完畢並辯論終結,僅係為令被告及告訴人等得有調解之機會,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訴訟勞費,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舒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