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7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H CHEW KWANG(馬來西亞籍;中文名:蘇秋光)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52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SOH CHEW KWANG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共四十六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係經被告SOH CHEW KWANG(中文名:蘇秋光;下均稱蘇秋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 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 適用 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 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蘇秋光前 於民國114年9月間,加入Telegram暱稱「老闆」、「L」及該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無證據證明包含未滿18歲之人)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蘇秋光參與犯罪組織行為,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567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由本案詐欺集團安排蘇秋光以觀光名義入境,入境後擔任取款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再依指示將款項交至指定位置,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蘇秋光則可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3千元至5千元之報酬。蘇秋光於114年9月19日入境後,即與「老闆」、「L」 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及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分別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後,分別於附表一匯款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陸續匯款該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蘇秋光則依「老闆」、「L」之指示,到指定地點拿取提款卡後,再於附表一所載提款時間、提款地點,以提款卡領取如附表一所載之款項,再將領得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 續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層轉,以此實體款項交付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蘇秋光則於同年9月20日、同年9月21日均各取得報酬4千元、同年9月22日、同年9月23日均各取得報酬3千元、同年9月24日取得報酬5千元、同年9月25日取得報酬3千元。 嗣經警調閱相關提領熱點監視器畫面,並經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案後,循線查獲上情。 ㈡被告提款之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44張(警卷第141頁至第163頁)、被告入出境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1紙(警卷第165頁)、添福商務旅館旅客住宿實名制登記簿翻拍照片1張(警卷第139頁)。 ㈢如附表三「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載之證據。 ㈠核被告蘇秋光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 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就本案犯行,與「老闆」、「L」及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6所載各次犯行,均係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1個非法取財之意思決定,分擔取款轉交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 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況詐欺集團成員係就各個不同被害人分別施行詐術,被害財產法益互有不同,個別被害事實獨立可分,應各別成立一罪,而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2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就詐騙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6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部分: ⒈關於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於115年1月21日公布修正,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 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 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第1項)、「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依修正前規定,行為人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並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即可獲邀減刑寬典,法院無減刑 與否之裁量權限(必減),修正後行為人不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並於一定 期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邀減刑寬典,且法院對於是否減輕其刑有裁量空間(得減)。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②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於警詢時亦就附表一所載犯行均為坦認之表示,雖檢察官並未詢問被告,惟仍應寬認被告符合偵、審均自白之要件。再者,被告於114年9月26日另案 為警查獲時,有主動交付其報酬7千元供警查扣,上開款項其中3千元為前1日即同年9月25日報酬,其餘則為前日取得之報酬,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567號判決 可佐(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22頁),參以被告於114年10月9日本案警詢時坦稱: 同年9月20日、同年9月21日均各取得報酬4千元、同年9月22日、同年9月23日均各取得報酬3千元、同年9月24日取得報酬5千元等語(見警卷第130頁),被告並於本院審理時就上情並不爭執,並供稱同年9月25日之報酬為3千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99頁至第200頁),則被告於114年9月26日另案主動交警查扣之款項7千元,其中3千元為同年9月25日之犯罪所得,另4千元則為同年9月24日報酬之「部分」,故被告僅就同年9月25日之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5、43符合偵審自白並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規定,就附表一編號25、43之罪,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減輕事由: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明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認罪,於警詢時亦就附表一所載犯行均為坦認之表示,雖檢察官並未詢問被告,惟仍應寬認被告符合偵、審均自白之要件,且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5、43犯罪所得已繳交,業如前述,就附表一編號25、43之罪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惟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㈥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入境臺灣之目的即係為擔任負責領款車手工作,以觀光名義入境後隨即開始領款,此詐騙模式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惟被告於本案非首腦或核心人物;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遭詐騙之財物、金額、所受損害程度,並考量被告於坦承犯行,其中附表一編號25、43之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事由,犯後態度雖尚稱良好,然未有實際賠償告訴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未獲得渠等原諒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01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另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係加入本案詐騙集團後所為,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亦相近等情,再斟酌被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並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當事人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馬來西亞國籍之外國人,於114年9月19日以觀光名義入境我國等情,有被告入出境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65頁),而依前述,被告入境之目的即係為擔任取款車手,因此由本案詐欺集團安排以觀光名義入境,被告此種專程入境擔任取款車手之行為,實不宜繼續在我國境內居留,依其犯罪情節、危險性及比例原則,應認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於114年9月20日、同年9月21日均各取得報酬4千元、同年9月22日、同年9月23日均各取得報酬3千元、同年9月24日取得報酬5千元、同年9月25日取得報酬3千元,合計應為2萬2千元,業如前述,而被告前於114年9月26日為警查獲時交付之報酬7千元,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567號 諭知沒收,就此部分本院不予重複諭知,僅就尚未扣案之本案其餘犯罪所得1萬5千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又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提領之如附表一各該款項,固屬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 洗錢財物,惟上開款項被告提領後已依集團成員指示,擺放在指定地點轉交予上手,僅取得前述之報酬部分,該 洗錢標的並非被告所得掌控、支配,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全部 洗錢之財物, 顯有過苛 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旻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琴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 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7時許以「假贈送電腦」方式對陳O名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22時許以「假贈送手機」方式對鍾O恩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15時45許以「假出租房屋」方式對吳珮瑜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17時52許以「假協助處理信用卡遭盜刷問題」方式對林聰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4時30許以「假買賣相機」方式對張筑茵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某時許以「假彩券中獎」方式對劉宜婷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4日某時許以「假彩券投資」方式對張佳惠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5時55分前某時許以「假買賣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方式對吳駿宇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19時07分許以「假買賣演唱會門票」方式對李怡葳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19時57分許以「假買賣演唱會門票」方式對鄭汶菁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上午某時許以「假買賣LABUBU玩偶」方式對謝東佑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20時17分前某時許以「假買賣演唱會門票」方式對黃芷萱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9日16時許以「假代購卡牌」方式對曹景棋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0日19時35許以「假買賣相機鏡頭」方式對鄭宏彬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0日0時許以「假買賣網路遊戲帳號」方式對沈峻嘉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3日某時許以「假贈送包包」方式對蔡靜雯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某時許以「假桌遊抽獎」方式對薛舜琦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23時許以「假買賣演唱會門票」方式對楊倢欣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1日21時許以「假贈送周邊商品」方式對蔡宛臻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0時許以「假贈送鬼滅之刃富岡義勇全身小卡」方式對李若慈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0日某時許以「假買賣網路遊戲帳號」方式對林逸辰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3日13時許以「假買賣包包」方式對林稚玲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4日19時許以「假買賣商品」方式對黃翌媜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⒈114年9月24日20時36分 ⒉114年9月24日20時37分 ⒊114年9月24日20時38分 ⒋114年9月24日20時38分 ⒌114年9月24日20時39分 ⒍114年9月24日20時42分 | ⒈20,000元 ⒉20,000元 ⒊20,000元 ⒋20,000元 ⒌16,000元 ⒍20,000元 ⒎20,000元 ⒏14,000元 ⒐20,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4日20時36分前某時許以「假電子刮刮樂中獎」方式對陳力嘉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⒎114年9月24日20時43分 ⒏114年9月24日20時44分 ⒐114年9月25日0時26分 ⒑114年9月25日0時26分 ⒒114年9月25日0時27分 ⒓114年9月25日0時28分 ⒔114年9月25日0時28分 | ⒑20,000元 ⒒20,000元 ⒓ 20,000元 ⒔ 20,000元 ⒕ 20,000元 ⒖ 20,000元 ⒗ 10,000元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5日某時許以「假買賣奶粉」方式對張純萍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⒕114年9月25日1時20分 ⒖114年9月25日1時20分 ⒗114年9月25日1時21分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5日某時許以「假開通網路交友」方式對張哲榮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某時許以「假買賣演唱會門票」方式對林凡凱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8時許以「假交友視訊裸聊」方式對梁O愷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某時許以「假買賣舊書」方式對何綵珊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某時許以「假買賣演唱會門票」方式對張閔晰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3時17分許以「假買賣小朋友物品」方式對何偲葶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新營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5時30分許以「假贈送音樂專輯」方式對黃清英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8時30分許以「冒充友人借款」方式對吳古菊蘭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8時許以「假買賣網路遊戲虛擬貨幣」方式對杜昀融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4時許以「假買賣包包」方式對呂昕晨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16日11時42分許以「假網路抽獎中獎」方式對陳思靜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0日19時18分許以「冒充友人借款」方式對吳銀河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20時35分許以「假協助解除分期付款」方式對張羽騰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0時許以「假贈送拍立得相機」方式對姜雯媗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18時許以「假儲值交友網站會員」方式對徐啓文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新新復門市)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3日23時11分許以「假贈送公仔」方式對徐振庭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新營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3日18時30分許以「假網拍匯款」方式對黃雅琪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2日某時許以「假水晶抽獎活動中獎」方式對潘鈺欣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4日某時許以「假買賣腳踏車」方式對簡語慈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4日某時許以「假買賣手機」方式對施冠廷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9月24日21時許以「假買賣棒球扭蛋」方式對黃瑞翎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右列所示。 | | |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 |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SOH CHEW KWAN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附表三: 卷目索引: 一、本院卷: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92號卷1宗 二、偵卷:臺南地檢署115年度偵字第1152號卷1宗 三、警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南市警營偵字第1141153187號卷1宗 | | | | | | | | ⒈告訴人陳O名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171頁至第175頁)。 ⒉王慈芬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⒊陳O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177頁至第181頁)。 ⒋陳O名與暱稱「陳曉蕾」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與「7-11賣貨便線上客服」對話內容截圖、自動櫃員機操作畫面翻拍照片1份(警卷第183頁至第188頁)。 ⒌陳O名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卷第189頁)。 | | | ⒈告訴人鍾O恩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⒉王慈芬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⒊張雅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9頁至第101頁)。 ⒋鍾O恩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195頁至第201頁)。 ⒌鍾O恩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卷第204頁)。 ⒍鍾O恩與暱稱「鄭子涵」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7-11賣貨便線上客服」、「林書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205頁至第210頁)。 | | | ⒈告訴人吳珮瑜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211頁至第212頁)。 ⒉王慈芬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⒊吳珮瑜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追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213頁至第214頁、第217頁)。 ⒋吳珮瑜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219頁)。 ⒌吳珮瑜與暱稱「Anna Tuan」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221頁至第228頁)。 | | | ⒈告訴人林聰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229頁至第231頁)。 ⒉周廷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39頁至第41頁)。 ⒊林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233頁至第234頁、第237頁)。 ⒋林聰與暱稱「林書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2張(警卷第240頁)。 | | | ⒈告訴人張筑茵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241頁至第243頁)。 ⒉劉惠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⒊張筑茵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245頁至第246頁、第249頁)。 ⒋張筑茵與蝦皮賣場「美麗好物」之對話內容及「Alen」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6張(警卷第252頁至第254頁)。 | | | ⒈告訴人劉宜婷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⒉劉惠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⒊周廷彥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7頁至第89頁)。 ⒋劉宜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257頁至第258頁、第263頁)。 ⒌劉宜婷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265頁)。 ⒍劉宜婷與「台彩-陳信良」、「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267頁至第272頁)。 | | | ⒈告訴人張佳惠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273頁至第275頁)。 ⒉劉惠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⒊張佳惠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277頁至第281頁)。 | | | ⒈告訴人吳駿宇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283頁至第284頁)。 ⒉劉惠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43頁至第45頁)。 ⒊吳駿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285頁至第286頁、第289頁)。 ⒋吳駿宇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291頁)。 ⒌吳駿宇與暱稱「小晴」之Discord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291頁至第294頁)。 | | | ⒈告訴人李怡葳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295頁至第299頁)。 ⒉汪宜青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 ⒊李怡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301頁至第305頁)。 ⒋李怡葳與暱稱「Jaro N Jaron」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307頁至第308頁)。 ⒌李怡葳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308頁)。 | | | ⒈告訴人鄭汶菁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309頁至第310頁)。 ⒉汪宜青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 ⒊鄭汶菁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311頁至第315頁)。 ⒋鄭汶菁之Instagram、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317頁至第324頁)。 ⒌鄭汶菁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318頁)。 | | | ⒈告訴人謝東佑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325頁至第326頁)。 ⒉汪宜青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 ⒊謝東佑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溪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327頁至第331頁)。 ⒋謝東佑與暱稱「Qing Chen」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333頁至第334頁)。 | | | ⒈告訴人黃芷萱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335頁至第336頁)。 ⒉汪宜青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47頁至第50頁)。 ⒊黃芷萱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337頁至第338頁、第341頁)。 ⒋黃芷萱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345頁)。 ⒌黃芷萱與暱稱「zb1票人」之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345頁至第350頁)。 | | | ⒈告訴人曹景棋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351頁至第355頁)。 ⒉龔家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 ⒊曹景棋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357頁至第361頁)。 ⒋曹景棋與暱稱「日本代購-香港-澳門-台灣」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363頁至第365頁)。 ⒌曹景棋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365頁)。 | | | ⒈告訴人鄭宏彬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367頁至第371頁)。 ⒉龔家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 ⒊鄭宏彬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警卷第373頁至第379頁)。 ⒋鄭宏彬之e-mail電子郵件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381頁至第385頁)。 ⒌鄭宏彬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385頁)。 | | | ⒈告訴人沈峻嘉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387頁至第389頁)。 ⒉龔家樑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51頁至第53頁)。 ⒊曾冠政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5頁至第97頁)。 ⒋沈峻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391頁至第397頁)。 ⒌沈峻嘉與暱稱「高美聆」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及暱稱「張赫」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399頁至第403頁)。 ⒍沈峻嘉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405頁)。 | | | ⒈告訴人蔡靜雯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407頁至第415頁)。 ⒉劉柄和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55頁至第57頁)。 ⒊蔡靜雯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417頁至第418頁、第421頁)。 ⒋蔡靜雯之Threads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423頁至第424頁)。 ⒌蔡靜雯之網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紀錄截圖1張(警卷第423頁)。 | | | ⒈告訴人薛舜琦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425頁至第427頁)。 ⒉劉柄和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55頁至第57頁)。 ⒊薛舜琦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429頁至第433頁)。 ⒋薛舜琦之Instagram、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435頁至第440頁)。 | | | ⒈告訴人楊倢欣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441頁至第447頁)。 ⒉莊立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59頁至第62頁)。 ⒊楊倢欽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警卷第449頁至第450頁、第453頁、第455頁)。 ⒋楊倢欽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457頁至第459頁)。 ⒌楊倢欽之網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紀錄截圖2張(警卷第460頁)。 | | | ⒈告訴人蔡宛臻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463頁至第465頁)。 ⒉莊立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59頁至第62頁)。 ⒊蔡宛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467頁至第471頁)。 ⒋蔡宛臻與暱稱「劉夢琴」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暱稱「金融專員張慧芳」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473頁至第478頁)。 | | | ⒈告訴人李若慈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479頁至第481頁)。 ⒉莊立程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59頁至第62頁)。 ⒊李若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483頁至第487頁)。 ⒋李若慈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489頁)。 ⒌李若慈與暱稱「cherry03_21」之Threads通訊軟體對話、暱稱「7-11交貨便線上客服」、「吳惠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490頁至第492頁)。 | | | ⒈告訴人林逸辰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493頁至第499頁)。 ⒉曾冠政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63頁至第66頁)。 ⒊林逸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501頁至第505頁)。 ⒋林逸辰與暱稱「林強」之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507頁至第508頁)。 | | | ⒈告訴人林稚玲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509頁至第513頁)。 ⒉陳冠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67頁至第70頁)。 ⒊林稚玲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515頁至第519頁)。 ⒋林稚玲與暱稱「abf3240」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暱稱「線上客服專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521頁至第525頁)。 ⒌林稚玲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528頁)。 | | | ⒈告訴人黃翌媜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529頁至第531頁)。 ⒉張義彬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1頁至第74頁)。 ⒊黃翌媜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539頁至第544頁)。 ⒋黃翌媜與暱稱「金融客服-李主任」、「Jing」、「線上客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539頁至第544頁)。 | | | ⒈告訴人陳力嘉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545頁至第547頁)。 ⒉張義彬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1頁至第74頁)。 ⒊陳力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549頁至第553頁)。 ⒋陳力嘉與暱稱「逆位月亮」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暱稱「彩券兌換客」、「楊斌」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555頁至第561頁)。 | | | ⒈告訴人張純萍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563頁至第571頁)。 ⒉張義彬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1頁至第74頁)。 ⒊張純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573頁至第574頁、第577頁)。 ⒋張純萍與暱稱「呂芸習」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及「7-11交貨便線上客服」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579頁至第600頁)。 | | | ⒈告訴人張哲榮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601頁至第603頁)。 ⒉姜為東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5頁至第77頁)。 ⒊張哲榮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605頁至第609頁)。 ⒋張哲榮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611頁)。 ⒌張哲榮與暱稱「露露」之LINE、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613頁至第627頁)。 | | | ⒈告訴人林凡凱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629頁至第631頁)。 ⒉姜為東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5頁至第77頁)。 ⒊林凡凱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633頁至第637頁)。 ⒋林凡凱與暱稱「Ping」之LINE、Threads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639頁至第642頁)。 ⒌林凡凱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2張(警卷第643頁至第644頁)。 | | | ⒈被害人梁O愷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645頁至第652頁)。 ⒉張雅婷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9頁至第81頁)。 ⒊梁O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653頁至第657頁)。 ⒋梁O愷與暱稱「97離異少婦」、「李欣不胖」之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659頁至第690頁)。 ⒌梁O愷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2張(警卷第691頁至第692頁)。 | | | ⒈告訴人何綵珊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693頁至第696頁)。 ⒉張雅婷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9頁至第81頁)。 ⒊何綵珊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697頁至第698頁、第701頁)。 ⒋何綵珊與暱稱「林沐雨」、「線上客服-王專員」之LINE、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703頁至第716頁)。 | | | ⒈告訴人張閔晰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717頁至第718頁)。 ⒉張雅婷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79頁至第81頁)。 ⒊張閔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719頁至第721頁)。 ⒋張閔晰與暱稱「楊姿婷」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723頁至第730頁)。 ⒌張閔晰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725頁)。 | | | ⒈告訴人何偲葶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731頁至第744頁)。 ⒉梁峻誌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3頁至第85頁)。 ⒊何偲葶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745頁至第749頁)。 ⒋何偲葶與暱稱「Chen Jason」、「楊慧穎」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751頁至第768頁)。 | | | ⒈告訴人黃清英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771頁至第773頁)。 ⒉周廷彥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7頁至第89頁)。 ⒊黃清英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775頁至第779頁)。 ⒋黃清英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781頁)。 ⒌黃清英與暱稱「陳秋雨」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782頁至第785頁)。 | | | ⒈告訴人吳古菊蘭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787頁至第788頁)。 ⒉周廷彥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7頁至第89頁)。 ⒊吳古菊蘭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789頁至第790頁、第793頁)。 ⒋吳古菊蘭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795頁至第796頁)。 ⒌吳古菊蘭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797頁)。 | | | ⒈告訴人杜昀融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799頁至第800頁)。 ⒉周廷彥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87頁至第89頁)。 ⒊杜昀融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801頁至第805頁)。 | | | ⒈告訴人呂昕晨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807頁至第811頁)。 ⒉楊翼菱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1頁至第93頁)。 ⒊呂昕晨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813頁至第817頁)。 ⒋呂昕晨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819頁)。 ⒌呂昕晨與暱稱「陳曉月」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820頁至第822頁)。 | | | ⒈告訴人陳思靜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823頁至第825頁)。 ⒉楊翼菱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1頁至第93頁)。 ⒊陳思靜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827頁至第831頁)。 ⒋陳思靜之Instagram、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833頁至第838頁)。 | | | ⒈告訴人吳銀河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839頁至第841頁)。 ⒉曾冠政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5頁至第97頁)。 ⒊吳銀河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843頁至第847頁)。 ⒋吳銀河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卷第849頁)。 ⒌吳銀河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851頁至第854頁)。 | | | ⒈告訴人張羽騰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855頁至第857頁)。 ⒉張雅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9頁至第101頁)。 ⒊張羽騰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859頁至第860頁、第863頁)。 ⒋張羽騰與暱稱「金融客服-李郁超」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865頁至第866頁)。 | | | ⒈告訴人姜雯媗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867頁至第868頁)。 ⒉莊立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03頁至第105頁)。 ⒊姜雯媗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869頁至第873頁)。 ⒋姜雯媗與暱稱「楊莉華」之Insta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875頁至第879頁)。 | | | ⒈告訴人徐啓文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881頁至第884頁)。 ⒉謝幸妤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⒊徐啓文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警卷第885頁至第891頁)。 ⒋徐啓文之Telegram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894頁至第952頁)。 ⒌徐啓文之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影本1紙(警卷第911頁)。 | | | ⒈告訴人徐振庭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955頁至第961頁)。 ⒉謝幸妤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⒊徐振庭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963頁至第967頁)。 ⒋徐振庭與暱稱「楊紫李」、「林俊浩」、「7-11交貨便線上客服」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969頁至第979頁)。 ⒌徐振庭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張(警卷第976頁)。 | | | ⒈告訴人黃雅琪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981頁至第983頁)。 ⒉張義彬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⒊黃雅琪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985頁至第991頁)。 ⒋黃雅琪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993頁)。 ⒌黃雅琪與暱稱「高楊凱」、「新竹物流HOT」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995頁)。 | | | ⒈告訴人潘鈺欣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997頁至第1002頁)。 ⒉張義彬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⒊潘鈺欣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1003頁至第1007頁)。 ⒋潘鈺欣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1009頁至第1024頁)。 ⒌潘鈺欣之網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紀錄截圖1張(警卷第1013頁)。 | | | ⒈告訴人簡語慈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1025頁至第1026頁)。 ⒉張義彬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⒊簡語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1027頁至第1031頁)。 ⒋簡語慈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1033頁至第1036頁)。 ⒌簡語慈之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交易結果截圖2張(警卷第1037頁)。 | | | ⒈告訴人施冠廷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1039頁至第1054頁)。 ⒉張義彬之三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警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⒊施冠廷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紙(警卷第1055頁至第1056頁、第1059頁)。 ⒋施冠廷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1061頁至第1062頁)。 | | | ⒈告訴人黃瑞翎於警詢之指訴(警卷第1063頁至第1065頁)。 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1份(偵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⒊黃瑞翎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紙(警卷第1067頁至第1068頁、第1071頁、第1073頁)。 ⒋黃瑞翎之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截圖1份(警卷第1077頁至第1081頁)。 ⒌黃瑞翎之網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紀錄截圖1張(警卷第10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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