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於112年4月2日17時30分,由A01以臉書暱稱「林雙」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4陷於錯誤,再由A01提供8,400元超商繳費條碼予A4,經A4於112年4月2日17時54分完成繳費。 嗣A4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4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248至250頁)。 ②A4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420至422頁)。 ③A4提出之臉書社團貼文擷圖、對話紀錄擷圖、繳費明細翻拍照片(警4卷第251至254頁)。 ④網銀國際會員資料(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綁定會員)(警5卷第17頁)。 ⑤被告A68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5卷第20頁)。 ⑥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19日金字第11204190001號函暨所附之繳費條碼訂單管理維護資料(警5卷第25至26頁)。 | A01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確定,非起訴範圍。 | 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4月5日16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林雙雙」向A05之友人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經A05之友人轉知A05,致A05陷於錯誤,再由A01提供2,800元超商繳費條碼予A05,經A05於112年4月6日19時53分完成繳費。嗣A05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05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255至257頁)。 ②A05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430至432頁)。 ③A05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繳費明細(警4卷第258至264頁)。 ④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及超商付款資料(以A68提供之名義及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4卷第245至247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4月14日9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林雙雙」向A06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06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於112年4月14日9時36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06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06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289至290頁)。 ②A06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494至498頁)。 ③A06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4卷第291至293頁)。 ④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資料及交易紀錄(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6卷一第163至164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0日某時,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07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5,000元云云,致A07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0日13時56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07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鍾幸豐之中華郵政(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07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294至296頁)。 ②A07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507至511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4日21時34分,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08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500元云云,致A08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4日23時4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08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鍾幸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08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297至298頁)。 ②A08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515至518頁)。 ③A08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299至303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0日13時45分,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09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09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0日18時2分,轉帳2,500元至右列編號①帳戶;於112年6月1日20時9分,轉帳3,000元至右列編號②帳戶。嗣A09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①鍾幸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09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04至305頁)。 ②A09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527至531頁)。 ③A09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306至312頁)。 ④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資料及交易紀錄(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6卷一第165至166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9日12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10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9,000元云云,致A10陷於錯誤而應允,於112年5月9日13時22分,轉帳6,000元至右列編號①帳戶;於112年5月29日16時42分,轉帳3,000元至右列編號②帳戶。嗣A10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①鍾幸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第一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10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14至316頁)。 ②A10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545至551頁)。 ③A10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4卷第317頁)。 ④被告A68扣案iPhone XR手機內與A10之簡訊往來翻拍照片(警6卷一第91、94至98頁)。 ⑤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資料及交易紀錄(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6卷一第167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1日15時4分,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11佯稱可代為搶購演唱會門票,然須先支付訂金2,000元云云,致A11陷於錯誤而應允,於112年5月11日17時39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11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鍾幸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11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18至321頁)。 ②A11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565至568頁)。 ③A11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轉帳交易明細表(警4卷第322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1日某時,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12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500元云云,致A12陷於錯誤而應允,於112年5月11日10時58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12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鍾幸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12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23至324頁)。 ②A12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573至577頁)。 ③A12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325至343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9日某時,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13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2,000元云云,致A13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0日14時52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13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鍾幸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13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44至345頁)。 ②A13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601至605頁)。 ③A13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346至349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9日13時48分,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14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6,300元云云,致A14陷於錯誤而應允,於112年5月9日14時19分,委託其友人邱心怡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14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鍾幸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14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50至352頁)。 ②A14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614至618頁)。 ③A14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353至360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5日某時,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15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A15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5日2時41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15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鍾幸豐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15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77至578頁)。 ②A15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1030至1034頁)。 ③A15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79至590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21日某時,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16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8,000元云云,致A16陷於錯誤而應允,於112年5月21日15時57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16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鍾幸豐之街口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街口支付)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16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74至375頁)。 ②A16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653至656頁)。 ③A16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376至382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22日某時,由A01以旋轉拍賣帳號「adaZ00000000000」貼文佯稱其有家樂福儲值金可出售云云,並以LINE ID「qaz_831010」與A17聯繫,致A17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於112年5月22日16時11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17未收到儲值金,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17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83至384頁)。 ②A17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667至672頁)。 ③A17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385至386頁)。 ④以被告A68所提供門號0000000000註冊之旋轉拍賣帳號adaZ00000000000會員資料及IP上網歷程(警6卷一第204至209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3日3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向A18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然須先給付訂金5,500元云云,致A18陷於錯誤而應允,於112年5月17日15時44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18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18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387至388頁)。 ②A18之報案資料(警6卷二第677至681頁)。 ③A18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389至390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9日11時許,由A01先後以旋轉拍賣帳號「adaZ00000000000」貼文、LINE暱稱「小胖」、「黃俊融」之身分佯稱其有演唱會門票可出售云云,致A19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9日23時55分、112年5月21日16時21分,轉帳6,500元、6,500元至右列帳戶。嗣A19接獲警方通知,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19於警詢之證述(警7卷四第1383至1386頁)。 ②A19之報案資料(警7卷四第1388至1393頁)。 ③A19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證件照片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7卷四第1394至1402頁)。 ④以被告A68所提供門號0000000000註冊之旋轉拍賣帳號adaZ00000000000會員資料及IP上網歷程(警6卷一第204至209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21日3時9分,由A01以臉書暱稱「Huang Jun Ro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0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21日3時9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0接獲警方通知,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20於警詢之證述(警7卷四第1403至1405頁)。 ②A20之報案資料(警7卷四第1406至1412頁)。 ③A20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證件照片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7卷四第1413至1415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20日8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阿融)/Huang Jun Ro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1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20日8時13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1接獲警方通知,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21於警詢之證述(警7卷四第1417至1419頁)。 ②A21之報案資料(警7卷四第1420至1424頁)。 ③A21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證件照片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7卷四第1426至1433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19日10時16分,由A01以臉書暱稱「Huang Jun Ro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2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19日10時34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2接獲警方通知,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22於警詢之證述(警7卷四第1434至1436頁)。 ②A22之報案資料(警7卷四第1437至1441、1448頁)。 ③A22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證件照片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7卷四第1442至1447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20日某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Huang Jun Ro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3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20日9時25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3接獲警方通知,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23於警詢之證述(警7卷四第1449至1450頁)。 ②A23之報案資料(警7卷四第1451至1454頁)。 ③A23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7卷四第1456至1458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10日13時40分,由A01以臉書暱稱「Liu Weiwei」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4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0日13時48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4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黎育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24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478至480頁)。 ②A24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839至843頁)。 ③A24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481至482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10日前某時,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5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0日13時56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5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黎育穎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25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483至484頁)。 ②A25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849至854頁)。 ③A25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485至487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7日14時45分,由A01以LINE暱稱「搶票機器人」佯稱可代搶演唱會門票云云, 復於112年6月10日某時許,再次傳訊稱須先給付訂金云云,致A26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0日15時41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6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黎育穎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26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489至492頁)。 ②A26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864至866頁)。 ③A26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493至494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10日13時30分,由A01以臉書暱稱「Liu Weiwei」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7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0日13時42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7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黎育穎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27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495至496頁)。 ②A27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872至876頁)。 ③A27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497至501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10日15時32分,由A01以臉書暱稱「劉庭瑋」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8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0日15時42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8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黎育穎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28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02至503頁)。 ②A28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885至890頁)。 ③A28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04至507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4月30日某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林雙」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29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30日21時29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29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李毅傑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29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08至509頁)。 ②A29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898至902頁)。 ③A29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10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4月30日20時33分,由A01以臉書暱稱「林雙」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30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30日21時30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30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李毅傑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30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11至512頁)。 ②A30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07至912頁)。 ③A30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13至516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5月2日16時49分,由A01以臉書暱稱「Lin Shuang」佯稱欲出售票券云云,致A31陷於錯誤,於112年5月2日21時4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31未收到票券,始知受騙。 | 王禹崴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31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17至518頁)。 ②A31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20至924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22日某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Lin Shua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32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23日17時42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32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連鎮頡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32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19至520頁)。 ② 證人連鎮頡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58至561頁)。 ③A32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28至932頁)。 ④A32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21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12日9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佯稱欲出售線上遊戲裝備云云,致王○翔陷於錯誤,委請其母親邱○如於112年6月12日9時59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王○翔未收到線上遊戲裝備,始知受騙。 | 黃雅鈴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王○翔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22至523頁)。 ②王○翔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37至941頁)。 ③王○翔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4卷第524至527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4月14日2時8分,由A01以臉書暱稱「林雙雙」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34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4日8時28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34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鄧宇威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34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28至530頁)。 ②A34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50至954頁)。 ③A34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31至532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15日20時23分,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呂芓瑩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5日20時32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呂芓瑩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呂芓瑩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33至535頁)。 ②呂芓瑩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60至964頁)。 ③呂芓瑩提出之臉書貼文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36至537頁)。 ④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資料及交易紀錄(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6卷一第169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18日12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Lin Shua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36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18日12時19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36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36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38至540頁)。 ②A36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71至975頁)。 ③A36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41至545頁)。 ④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資料及交易紀錄(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6卷一第169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4日17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37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5日17時52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37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37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46至547頁)。 ②A37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84至988頁)。 ③A37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4卷第548至551頁)。 ④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資料及交易紀錄(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6卷一第169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20日18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Lin Shua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38陷於錯誤,委請友人邱得晉以郵局帳戶預約7,000元之無卡提款,再提供無卡提款之序號及密碼,旋遭A01提領一空。嗣A38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38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52至553頁)。 ②A38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996至998頁)。 ③A38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預約無卡提款QRCODE擷圖(警4卷第554至557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6月15日22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Lin Shua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劉妤玲陷於錯誤,再由A01提供15,000元超商繳費條碼予劉妤玲,經劉妤玲於112年6月16日11時44分完成繳費。又佯稱如提供信用卡之卡號、到 期日、授權碼及驗證碼,即可代為搶購演唱會周邊商品云云,致劉妤玲陷於錯誤而同意「Lin Shuang」先後於112年6月17日16時13分、112年6月18日5時59分,以其信用卡付款2,490元、1,000元。嗣劉妤玲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及周邊商品,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劉妤玲於警詢之證述(警4卷第564至567頁)。 ②劉妤玲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1016至1018頁)。 ③劉妤玲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繳費明細翻拍照片(警4卷第569至576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2年7月5日國世卡部字第1120001018號函附之信用卡付款資料(警7卷一第262至263頁)。 ⑤被告A68所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警6卷一第203頁)。 ⑥網銀國際會員資料及儲值流向資料(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7卷一第305至306頁)。 | A01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281號判決確定,非起訴範圍。 | 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7月2日22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阿融)」、LINE暱稱 「小胖」佯稱欲出售旅遊票券云云,致A40陷於錯誤,以其金融帳戶預約2筆10,000元之無卡提款,再提供無卡提款之序號及密碼,旋經A68提領一空。嗣A40未收到旅遊票券,始知受騙。 | | | ①告訴人A40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三第1048至1050頁)。 ②A40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1051至1053頁)。 ③A40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三第1054至1062頁)。 ④被告A68提款之ATM監視器影像擷圖(警7卷一第18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7月6日22時21分,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阿融)」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41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6日22時43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41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李俊賢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41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三第1063至1065頁)。 ②A41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1066至1070頁)。 ③A41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三第1072至1078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7月6日0時30分,由A01以臉書暱稱「黃俊融(阿融)」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42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6日1時12分,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A42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李俊賢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42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三第1079至1081頁)。 ②A42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1082至1086頁)。 ③A42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三第1088至1090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7月1日13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Huang Jun Rong」佯稱欲出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A43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1日13時9分,轉帳1,000元至右列編號①帳戶;於112年7月1日15時8分,轉帳5,400元至右列編號②帳戶。嗣A43未收到演唱會門票,始知受騙。 | ①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岳榮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43於警詢之證述(警6卷三第1091至1092頁)。 ②A43之報案資料(警6卷三第1093至1098頁)。 ③A43提出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6卷三第1099至1105頁)。 ④捷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資料(以A68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警7卷一第307頁)。 | | 一、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A01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於112年2月5日某時許,由A01以臉書暱稱「林雙」佯稱欲出售旅遊行程云云,致A44陷於錯誤,於112年2月13日17時46分、112年2月15日10時24分,轉帳30,000元、34,700元至右列編號①帳戶;於112年3月5日11時13分,轉帳5,000元至右列編號②帳戶。嗣A44發覺並無該航班,始知受騙。 | ①林品誼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玉山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①告訴人A44於警詢之證述(警7卷四第1211至1213頁)。 ②A44之報案資料(警7卷四第1214至1221頁)。 ③A44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警7卷四第1223至1228頁)。 ④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及超商付款資料(以A68之門號0000000000號驗證會員)(警7卷一第310至314頁)。 | A01部分,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281號判決確定,非起訴範圍。 | A68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