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緝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詠仁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090號、114年度偵字第23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詠仁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逃亡
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前因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金
上訴字第1395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8月6日以南檢和己115執助2346字第1159066087號函文
聲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於115年8 月18日起開始執行,有前開判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函文、執行
指揮書各1份附卷
可稽,被告既因
另案在監執行,則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應自其另案執行之日即115年8月18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