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育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魏歆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05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052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