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1531號
附民原告 巫阡毓
附民被告 林呈偉
陳建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563號
詐欺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563號被告林呈偉、陳建霖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判決,惟原告遲至同年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
可憑,是上開詐欺等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