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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18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883號
附民原告 李國隆
附民被告 龍致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0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