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廖建忠
被 告 管仁宏
一、上列被告管仁宏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15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亦對被告NGUYEN VAN VIET(中文姓名:阮文越,下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阮文越尚未到案,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行處理,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