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706號
附民原告 黃以芳
附民被告 張文良
林柏諺
林禾益
蘇煒倢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5年度附民字第70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查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涉犯加重
詐欺及洗錢
犯行,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