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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9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13號
原    告    林金柳
被    告    林美杏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美杏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115年度易字第73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