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913號
原 告 林金柳
被 告 林美杏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7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美杏被訴家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以115年度易字第733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