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一八一號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銘鴻
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重利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叁萬
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