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丙○○
告 訴 人 乙○○
右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甲○○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二萬幣元,繳納現金後,
予以停止之被告之
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