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易字第 4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四五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丙○○   告 訴 人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甲○○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二萬幣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