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六九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即異議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
豆監理站新營分站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新監裁違字第駕
裁七三—一000四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
不罰。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晚間
,駕駛車牌號碼000—00八號輕型機車,行經台南縣新太路段時,為警
臨檢
查獲未帶駕照,
嗣於同年十月十一日,竟接獲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
理所麻豆監理站新營分站所為,違規事實係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而處罰鍰新
台幣一千八百元之裁決處分。然異議人
持有之重型機車駕照,固已逾期未換發,
惟其仍持有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執照,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關規定,其駕駛輕
型機車應無違法之處,是該裁決處分似有不當,
乃提起本件異議。
二、
按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
級車類之車輛,而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六十一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固規定:「汽車駕駛人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惟該規定係就汽車駕駛人駕車時,其所持
有得以駕駛其使用車輛之駕駛執照業已逾期,且無其他可合法駕駛該車類車輛之
駕駛執照,竟仍駕駛之情形而加以處罰,並非僅針對駕駛人所持有得以駕駛其使
用車輛之駕駛執照逾期一事加以處罰。故駕駛人駕車時,若有多種車類之駕駛執
照,得以駕駛其使用之車輛時,只需其中一種駕駛執照,仍係有效且可合法駕駛
該車類車輛者,縱當中另有駕駛執照已有逾期之情形,亦不得謂其係持逾期之駕
駛執照駕車,而以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之。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所持有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其有效
期限為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有該駕駛執照影本一份附卷
可稽,是其所持有
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業已逾期,固無疑義。然而,本件異議人另持有之小
型車駕駛執照,有效日期則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此在移送機關之意見書
內亦記載甚明,是本件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輕機車為警攔檢當時,其持有
之小型車駕照尚屬有效,據此並
參照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顯見異議人
當時仍係持有得以駕駛其使用車輛之有效駕駛執照,而可合法駕駛輕型機車。故
異議人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雖有逾期之情形,惟其既有另一有效之駕駛
執照,得以合法駕駛輕型機車,因之仍不得謂其係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而逕
以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之。基此,本件移送機關僅以異議人所
持有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逾期,而仍駕駛輕型機車,即認異議人業已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並裁處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
,
揆諸前揭說明,可知上開裁決處分容有違法之嫌,異議人執此指摘原裁決不當
,經核尚非無由。
綜上所述,本件移送機關之裁決處分,既有前述違法之情形,
自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而另為異議人不罰之
諭知,以資
適法。
四、至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六十七條
第二項雖有:「汽車駕駛人違規記點資料,汽、機車應分別處理,並分別執行吊
扣、吊銷其駕駛執照之處分」之規定,然此係指駕駛人如同時持有有效之汽車(
指普通小型車以上)及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時,於其實際駕車行駛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時,應依其所駕駛之車輛種類,究係汽車(指普通小型車以
上)或機器腳踏車,而就相對應之駕駛執照,分別記點、吊扣或吊銷之。非指應
依駕駛人駕駛之車輛,分別就相對應之駕駛執照,判斷其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之規定。
質言之,上開處理細則之內容,係就汽、機車違規記點、吊扣
、吊銷駕照等處理程序所為之規定,與判斷駕駛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之規定,尚屬無涉。因之,縱輕型機車駕駛人持有之駕駛執照中,其重型機車
之駕駛執照,雖已逾期而失效,惟其若有其他駕駛執照,得以合法駕駛輕型機車
,則不得僅就該失效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判斷其是否有違規駕車之行為。從而
,駕駛人持有有效之小型車駕駛執照,而駕駛輕型機車,縱其所持有之重型機車
駕駛執照業已逾期,其駕駛行為仍難認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志 成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同 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