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九一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
豆監理站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麻監裁駕字第七五─M00000000號裁決
書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
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
,壹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縣○○鄉○○路,自拔林往隆田方向行駛,
嗣於同日
上午九時許,途經該路與瓦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
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至有閃光黃燈號誌之交
岔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之天候、路況皆良好
等情
形以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留意前方交岔路口車輛之動態,
而貿然以時速五十五公里之高速,通過該交岔路口。
適有鄭陳秀美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機車,亦未注意行經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
,並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而貿然由其右側之瓦路駛來,甲
○○因有上述疏失,見狀欲煞車閃避已然不及,致其客車右前輪及右前方保險桿
,撞及鄭陳秀美之機車,鄭陳秀美隨即人、車倒地,
嗣後並因枕骨部挫裂傷、腦
挫傷合併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
上揭事實
業據本院八十九
年交簡字第一八四號判決事實欄所認定,異議人就該判決亦也甘服而未
上訴,足
見該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件事故經囑託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
鑑定委員會
鑑定結果,亦認定異議人異議人駕駛小客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叉路口,未減速慢
行,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鑑定意見書在卷
足憑,其違反上開規定事
證明確,其
空言否認有何違規事實,抗辯對於車禍乙無過失云云,
核屬卸責之詞
,無足採信。又雖異議人已與被被害人達成
和解,惟其違反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規定之部分,並未因而免責。是本件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處吊銷駕駛執照壹年
,核無不合,上開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