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聲字第 19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九一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麻 豆監理站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麻監裁駕字第七五─M00000000號裁決 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 ,壹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縣○○鄉○○路,自拔林往隆田方向行駛,於同日 上午九時許,途經該路與瓦路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 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汽車行至有閃光黃燈號誌之交 岔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之天候、路況皆良好等情 形以觀,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留意前方交岔路口車輛之動態, 而貿然以時速五十五公里之高速,通過該交岔路口。有鄭陳秀美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號機車,亦未注意行經有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 ,並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而貿然由其右側之瓦路駛來,甲 ○○因有上述疏失,見狀欲煞車閃避已然不及,致其客車右前輪及右前方保險桿 ,撞及鄭陳秀美之機車,鄭陳秀美隨即人、車倒地,嗣後並因枕骨部挫裂傷、腦 挫傷合併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上揭事實業據本院八十九 年交簡字第一八四號判決事實欄所認定,異議人就該判決亦也甘服而未上訴,足 見該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件事故經囑託台灣省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鑑定結果,亦認定異議人異議人駕駛小客車行經閃光黃燈號誌叉路口,未減速慢 行,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鑑定意見書在卷足憑,其違反上開規定事 證明確,其空言否認有何違規事實,抗辯對於車禍乙無過失云云,核屬卸責之詞 ,無足採信。又雖異議人已與被被害人達成和解,惟其違反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規定之部分,並未因而免責。是本件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處吊銷駕駛執照壹年 ,核無不合,上開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