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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聲字第 20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0五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受 處分 人 甲○○   即異議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南監理所南監五字第裁七四 -M00000000號裁決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罰鍰(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者 ,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凌晨零時五十分 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輕機車,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與南工街口 ,違規闖紅燈及抗拒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因而引起執行交通勤務警員受傷 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 違規照片各一紙在卷可考。且證人即開立罰單之警員楊敏利亦到庭結證稱:「本 件違規案件是我告發的,那時我是在永康市○○○路衛爾康超市執行晚間十點到 一點之防飆勤務,我聽到機車聲音很大,異議人本來是騎在大馬路上,看到我們 馬上鑽入夜市中,我騎機車在後面追,一路上我都有叫他,他都未停,直到他突 然從南工街巷子右轉中山南路,在大馬路上緊急煞車,因我車速很快,所以我就 跌倒,是我自己跌倒的。另外他在南工街右轉中山南路,那時是紅燈右轉,我的 機車警報器有打開,整個夜市都有聽到。異議人應該知道我在追他。」等語(詳 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並有該警員於當時右臂受傷流血之照 片一張附卷可按,參以交通警察係依法執行公務,與異議人素無怨隙,茍非實情 自無恣意誣攀之理,其所為舉發應屬真實可信,異議人其空言否認違規事實,尚 難採信。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首揭規定予以裁處,於法自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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