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
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二0五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
受 處分 人 甲○○
即異議人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南監理所南監五字第裁七四
-M00000000號裁決書之處分,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
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罰鍰(即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
,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者
,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凌晨零時五十分
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輕機車,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與南工街口
,違規闖紅燈及抗拒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稽查,因而引起執行交通勤務警員受傷
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
違規照片各一紙在卷
可考。且
證人即開立罰單之警員楊敏利亦到庭
結證稱:「本
件違規案件是我
告發的,那時我是在永康市○○○路衛爾康超市執行晚間十點到
一點之防飆勤務,我聽到機車聲音很大,異議人本來是騎在大馬路上,看到我們
馬上鑽入夜市中,我騎機車在後面追,一路上我都有叫他,他都未停,直到他突
然從南工街巷子右轉中山南路,在大馬路上緊急煞車,因我車速很快,所以我就
跌倒,是我自己跌倒的。另外他在南工街右轉中山南路,那時是紅燈右轉,我的
機車警報器有打開,整個夜市都有聽到。異議人應該知道我在追他。」等語(詳
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訊問筆錄),並有該警員於當時右臂受傷流血之照
片一張附卷
可按,參以交通警察係依法執行公務,與異議人素無怨隙,茍非實情
自無恣意誣攀之理,其所為舉發應屬真實可信,異議人其
空言否認違規事實,尚
難採信。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
首揭規定
予以裁處,於法
自無不合,本件異議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應附
繕本 )。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