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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訴字第 3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五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甲○○為華宇運輸有限公司聯結車司機,係從事汽車駕駛業務之 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駕駛該公司KE─二二三號牌聯結 車載運貨櫃,一路自高雄出發駛往桃園縣楊梅、內壢卸載貨櫃,再載運貨櫃沿台 一線省道南向往高雄行駛,甲○○應注意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因身心疲勞會使 注意力無法集中而不能安全駕駛,應充分休息恢復精神體力後,再行駕車,以避 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甲○○竟疏未注意及此, 於此趟行車途中僅休息二小時,即繼續趕路往南行駛,同年月二十六日凌晨三 時三十分許,行經台一線省道三百公里八百公尺台南縣肉品市場前外側快車道, 因已連續駕駛該輛聯結車達十五小時以上,身心極度疲勞,注意力無法集中幾乎 呈睡眠駕駛狀態,未看清同方向前方同一車道上,有乙○○駕駛並搭載其妻陳毛 金菊在後車斗上睡眠之JI─三四一三號牌小貨車,等待綠燈閃亮而起步行駛未 久,甲○○仍一直以時速七十公里以上速度疾駛,自後追撞該輛小貨車車尾,乙 ○○因事出突然而無法操控小貨車,以致小貨車於行進中,車尾受重力撞擊而左 右快速強力晃動,陳毛金菊因而被甩出車外墜落在外側快車道上,甲○○因追撞 巨響而驚醒,立即煞車未果,其駕駛之聯結車所牽引之拖車車輪隨即輾壓陳毛金 菊而過,致陳毛金菊全身多處壓砸傷合併開放性骨折,引起多發性損傷而當場死 亡。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前落水溺斃死亡,此有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黃 富 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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